中国当代民主运动人士言论汇编——蒋继先(沈良慶部分)

沈良慶

真話的分量到底有多重

--評《南方周末》新年獻辭

 

2005年12月29日,《南方周末》以編輯部名義發佈新年獻辭,題曰:“一句真話能比整個世界的分量還重”,真是哪壺不開提哪壺。在這個充斥謊言的國家,看到這種大言不慚地鼓勵說真話,甚至小心翼翼地說出似是而非的真話,我忍不住要發出怪笑:聽這種癡人說夢的真話,還不如聽黃段子過癮。汕尾大屠殺剛剛在眼皮底下發生,作爲喉舌身不由己,不能報導、評論(遑論撻伐)倒也罷了。此時此刻,不選擇爲死難者默哀,反而躊躇滿志地說什麽:“在廣州大道中289號的高樓上,打望著南國天空,懷想著一年來我們這個國家走過的歷程……心靈安寧,如在世界開創的第一個早上。”居心何在?煽情地說什麽:“它(指真話)就是我們的情感,我們的倫理,我們理應擔當之事。”這倒如實反映了喉舌的擔當:與主子保持一致的情感、倫理和真理標準。

“說真話”的標準由誰制訂、由誰裁決?在這個權力和真理自上而下的國家,“說真話”的權利早已被官方的專斷意志和壟斷權力扭曲爲差序格局,標準由官方自上而下制訂,又由官方自上而下進行裁決,全國服從全黨、全黨服從中央、中央服從領袖。上級能說的真話下級未必能說,官方能說的真話民間未必能說。如此一來,還談得上“說真話”嗎?人們充其量只能在上級和官方劃定的條條框框內說點可憐巴巴、不痛不癢的真話,喉舌亦不例外。在這樣的國家,一句真話的分量到底能有多重?抽象地談論這個話題不僅會淪爲無意義,甚至有害。誰都知道言論自由的重要和真話的價值,這一點並不需要喉舌諄諄教誨。事實上,官方比民間更清楚這一點。所以,他們才不惜一切代價控制言論、引導言論、規範言論,強迫人們說官方許可的“真話”和政治正確的話,禁止胡言亂語;用具體、含糊、選擇性的政策文件代替抽象、清晰、普遍性的法律手段規範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至今不肯頒佈一部哪怕是體現党國專斷意志的新聞出版法;甚至用見不得人的流氓手段通過不留痕迹的電話指示對喉舌進行遙控。那種上級和官方許可或者至少能夠容忍的真話,就變成了假話的點綴和粉飾,甚至於把拍馬屁的假話變成“說真話”:

過去這一年,我們的國家邁向了自鴉片戰爭以來最接近實現民族偉大復興夢想的歷史關口。這一年,經濟高速發展,人權保障切實進步,政府推出各項舉措大利民生,疏通價格體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打破城鄉壁壘等等,這些都使我們爲之自豪……更加社會主義,更加市場經濟,我們的改革更加有望到位。

這份獻辭除了歌功頌德,就是爲權力市場化、權貴私有化的寡頭主義改革政策勸進。

在一個封閉社會,“說真話”就是說假話;在一個開放社會,“說真話”稀鬆平常,說假話倒是需要賭棍的冒險精神;在“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當下中國社會,“說真話”卻成了喉舌和一部分人的專利權、奢侈品:不甘寂寞的媒體、退職官僚、文人墨客根據主子臉色和自身需要,分階段、有步驟、樂而不淫、哀而不怨地不斷抖點“說真話”的“包袱”和“猛料”,然後坐收名利,或者挨廷杖。這正是國人被剝奪言論自由導致的結果。

能不能“說真話”,並不取決於喉舌是否有“說真話”的主觀願望,而是取決於是否有“說真話”的權利和市場,即波普爾所謂“主體際性”(主體間性)。中國學界將“主體際性”歸功於法蘭克福學派殿軍人物哈貝馬斯。其實,新自由主義領軍人物之一的波普爾早在1943年就在規模宏大的《開放社會及其敵人》(該書第 2卷手稿完成於是年2月,次年出版全書)第23章批判了“知識社會學”關於“科學的客觀性”的社會決定論,談到“主體際性”和“科學方法的公共特徵”:

通過使其思想更“客觀”,他們不可能獲得我們所謂的“科學的客觀性”。不,我們通常用這個術語所指的東西是依賴於不同的基礎的。它是一個科學方法的問題。非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客觀性與科學方法的社會方面是緊密相聯的,與這一事實也是緊密相聯的,即科學和科學的客觀性不會(也不能)産生於個別科學家追求客觀性的企圖,而是産生於許多科學家的合作。科學的客觀性可以被描述爲科學方法的主體際性。

由於黨國壟斷了“說真話”的權力,喉舌難得說出的“一句真話”不僅不“比整個世界的分量還重”,而且比一個民間媒體(假如存在的話)可能說出的“一句錯話”還要輕。有人可能會責備我太苛刻:“人家戴著鐐銬跳舞,容易嗎?”當然不容易。如果一個女人遭到強姦時不能選擇反抗、無處控告或者不敢控告,即便不敢拔刀相助,我也會選擇陪她流淚。但是,如果她竟然說出:“我很快活!”這樣的真話,我只能罵一句:“狗男女!”有人可能會說:“你爲何不罵《人民日報》?”我只能說:“很抱歉,我從來不看那玩意!”

元月6日上午,合肥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張大隊長、劉副大隊長等老朋友突然光臨寒舍。跟以往不同,這次一進門就嚴正警告:“最近全國抓了七、八個,安徽就你和張林跳得厲害,他已經被判了5年,該輪到你了。你不能再在海外反動媒體發表文章,否則,春節就不能帶小孩回老家了。”言下之意是要到看守所過春節。話說到這一步,我已無話可說。他們將下載的文章拿給我看:“你已經構成顛覆罪了,我們是專政機關,不是街道調解員,你不爲自己考慮,還得爲父母和孩子考慮。你可以給國內媒體寫點深層次的學術文章,最好趕快找份工作,我們可以幫忙。”總之,一切都是我的錯,是我不想工作,還要讓家人受害,政府是無辜的,警察朋友更是苦口婆心。我在給洪哲勝先生的信中戲言:“既不能拿他們的話當聖旨,也不能拿他們的話當兒戲。最近一片紅色恐怖,我會根據形勢和自身需要盡可能少說一點、說得溫柔一點,但不會閉口,還是那句老話:人長嘴巴不僅僅是爲了吃飯。”

我老人家不辭辛苦、遠涉重洋“說真話”都不行,喉舌卻可以大談“一句真話能比整個世界的分量還重”,這叫“官家可以放火,百姓不能點燈”。我可不想被喉舌鼓動,爲了說幾句“比整個世界分量還重”的真話,獨自跑到看守所過春節。

2006年1月20日

 

如何保護脆弱的言論自由

 

去年8月24日開庭的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原臨泉縣委書記)張西德起訴《中國農民調查》作者陳桂棣、吳春桃夫婦和人民文學出版社涉嫌誹謗案,引起海外中文媒體廣泛關注,充當喉舌的國內媒體則集體失語。與此相反,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8月9日在上海再度颳起反對權貴私有化的「郎旋風」,一石激起千重浪。從普通網民到「主流」和「非主流」經濟學家,從「左派」到「右派」,相繼加入,或「挺」或「貶」。格林柯爾老闆顧雛軍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郎咸平涉嫌誹謗,更增添了事件的戲劇性,卻未聽到海外中文媒體相關報導。兩起分別涉及三農問題和產權改革問題且分別在海內和海外引起轟動的似乎不相干的誹謗案,在中國的問題背景下有著某種內在聯繫。兩起誹謗案的原告都是公眾人物,前者是黨政官員,後者是所謂「企業家」,誹謗涉及的都是事關公眾利益而非個人隱私問題。

我不打算評價爭訟的是非,尤其是後者牽涉到複雜的「問題」和「主義」,非一篇短文所能廓清。無需贅述言論自由對於維護個人自由和社會公正的價值。在中國這樣長期以來密佈「先決約束」和秋後算帳網羅的專制國家,如何保護脆弱的言論自由?普通法國家保護言論自由的歷史經驗,或許有助於解讀正在發生的中國故事。

英、美普通法國家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經歷了一個從廢除「先決約束」到免於秋後算帳的、由弱到強、逐步深化過程。18世紀普通法先聖布萊克斯通認為,政府不得阻止公民按自己的意願發表文章,即進行「先決約束」。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也論述了這種傳統的英國式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規定:政府「不可制定任何……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法律。」自1798年煽動罪法案通過以來的一個多世紀裡,儘管麥迪遜認為該法案違憲,傑斐遜在當選總統後赦免了被判此罪的人犯,對第1修正案的權威解釋仍然局限於不允許「先決約束」。在斯耐克、貝爾訴美國案中確立「明顯而現實危險」標準的霍姆斯大法官,則在第1條修正案和防止顛覆活動的要求之間徘徊,認為並非所有言論都能得到這種法律保護。儘管他在阿伯拉姆斯訴美國案中發表了生動感人的反對意見:「思想的自由交流更有助於通向人們期望的終極的善,檢驗真理的最佳標準是看某一思想是否具有足夠的力量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該意見和布蘭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熱情洋溢的附議,成為沙利文規則確立之前支援言論自由的兩個經典案例。正是在此意義上,強調言論自由不僅具有工具價值,而且本身就有價值。激進地為色情文學辯護的哈佛大學教授德沃金在《為什麼言論必須自由?》一文中甚至盛讚霍姆斯「獅子畢竟是獅子。」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登載的描述蒙哥馬利市警察對待抗議的黑人學童廣告頗有不實之詞。管理警察局的政府官員沙利文,遂以該廣告損害其名譽向亞拉巴馬州法院提起誹謗訴訟。地方陪審團判決他獲得賠償50萬美元。《紐約時報》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終打贏這場官司。這就是美國憲法史上堪稱經典的《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76 U.S. 254[1964])案。布倫南大法官在判決中說:

「損害官員聲譽這個理由與事實錯誤一樣不能給壓制事實上應當
自由的言論以任何正當理由……如果一種規則要求職務行為的批
評者保證他作出的所有關於事實的斷言都是真實的,將導致一種
相應的『自我審查制度』……憲法保障要求一個聯邦規則的存
在,該規則禁止公職人員因一個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誹謗性的虛
假言論而要求損害賠償,除非他能證明此種言論是出於『實際惡
意』。」

證明「實際惡意」即便可能,也是十分困難的。誠如德沃金所言:假如沒有沙利文規則,水門事件的調查或類似的揭露醜聞報導能否問世就值得懷疑。

中國的罪惡能夠暴露在陽光下嗎?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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